特約作者:禮昂
「誒bro, 年尾了,我今年的Annual leave 還沒有什麼用到喔,今年我也沒有打算去旅行,不知道可不可以跟老闆講看可不可以把那些剩下的leave 換成獎金嗎?」
沒有用完的Annual Leave, 按照馬來西亞1955年雇傭法令第60E條文,是不能積存到明年的。一位雇員在本年度所擁有的Annual leave只適用于那個年度,即使那位雇員一整年都沒有拿過Annual Leave,在邁入全新的一年時,他的Annual Leave將自動更新至他每年享有的Annual Leave 天數。
但是若雇員的月薪超過RM2,000 ,那他基本上不受馬來西亞1955年雇傭法令的影響,他沒有用完的Annual Leave 有機率會被帶到下一個年度,但這些條件取決于雇主和雇員之間所簽下的雇傭合同里的條款。大部分的雇傭合同里的都會設下一些條件譬如:沒有用到的Annual Leave里有多少天可以積存到下一個年度,又或者公司會設下積存下來的Annual Leave 的使用期限。
基本上人力資源部門在面對雇員們相關的疑慮時可參考回雇傭合同里,雙方協議的條款來探討是否公司提供剩下的Annual Leave積存的機制。若合同里沒有相關可積存年假的條款,那此公司的雇員們必須在有效期內使用完他們的Annual Leave,就算沒有用完也不能把剩下的年假存到下一年。
那除了年假可以積存到下一個年度,有些公司也會讓雇員們把沒有用到的Annual Leave 換成獎金。其實簡單來說就是把雇員們堅守崗位,盡忠職守,沒有或鮮少請假的成果換成獎金。
但是公司提供的以沒有用到的Annual Leave 來換取獎金的機制在法律上并不是一個必要的存在。這些機制全部取決于公司的決策。因此每個雇員在和公司簽下雇傭合同之前必須了解合同里的條款來確定公司是否提供這項福利,以確保未來不會產生不必要的問題,公司在合同里當然也有義務提供相關的解釋。
不同公司有不同的機制,有些公司所提供的福利或許不一定和以上所述相同。
如果現在有雇員辭職,但他還有Annual Leave 沒有用到, 那麼那位雇員可把他的Annual Leave 用來取代他在離職通知期限里的工作日,以此縮短離職前為公司服務的時間。但是在離職通知期限里,此雇員還是受雇于公司的,因此公司有權拒絕此雇員以Annual Leave 代替工作日的申請。此雇員雖然已提交辭職申請,但他還是有權獲得公司提供的年假余額付款,并且公司必須按照普通工資標準向你支付沒有用到的Annual Leave的天數。
總的來說,大多數公司會以不同形式來獎勵雇員們鮮少請假,全勤服務的態度。許多公司都會以積存未用年假或以剩余年假換取獎金的方式來補償并且嘉獎雇員積極勤奮的工作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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